
T6娱乐主管-首选网站!投诉人宁夏大明鼎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鼎盛公司)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餐厅、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10025)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损害其权益,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7月9日,采购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餐厅、厨房设施设备采购公告,并同时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2021年7月23日,大明鼎盛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文件中部分采购产品技术要求提出17项质疑,采购中心经于8月3日向大明鼎盛公司作出书面回复。8月2日,采购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将大明鼎盛公司提出的16项质疑内容做出更正,同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公告,并将开标时间顺延至8月18日。2021年8月16日,大明鼎盛公司对于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不满,再次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8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被投诉人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以下简称民大附中呼市分校)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8月24日,民大附中呼市分校对大明鼎盛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回复函中载明“将发布变更修改文件,请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相关变更公告及文件”等内容。8月25日,采购中心就质疑事项作出回复。8月26日,采购中心再次发布更正公告,变更原因:“采购人要求重新启动招标程序”,更正内容:“招标文件内容有部分更正,详见招标文件”,同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予以公告,开标时间顺延至9月16日。9月9日,大明鼎盛公司向本局提出投诉。
大明鼎盛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第二次提出质疑后,采购中心和民大附中呼市分校分别在质疑回复中告知其招标文件将作出相应修改,8月26日采购中心发布了更正公告,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进行了公告,大明鼎盛公司在已知招标文件已作出修改的前提下,未经质疑直接向本局提出投诉,其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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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宁夏大明鼎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鼎盛公司)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餐厅、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10025)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损害其权益,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7月9日,采购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餐厅、厨房设施设备采购公告,并同时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2021年7月23日,大明鼎盛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文件中部分采购产品技术要求提出17项质疑,采购中心经于8月3日向大明鼎盛公司作出书面回复。8月2日,采购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将大明鼎盛公司提出的16项质疑内容做出更正,同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公告,并将开标时间顺延至8月18日。2021年8月16日,大明鼎盛公司对于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不满,再次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8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被投诉人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以下简称民大附中呼市分校)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8月24日,民大附中呼市分校对大明鼎盛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回复函中载明“将发布变更修改文件,请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相关变更公告及文件”等内容。8月25日,采购中心就质疑事项作出回复。8月26日,采购中心再次发布更正公告,变更原因:“采购人要求重新启动招标程序”,更正内容:“招标文件内容有部分更正,详见招标文件”,同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予以公告,开标时间顺延至9月16日。9月9日,大明鼎盛公司向本局提出投诉。
大明鼎盛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第二次提出质疑后,采购中心和民大附中呼市分校分别在质疑回复中告知其招标文件将作出相应修改,8月26日采购中心发布了更正公告,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进行了公告,大明鼎盛公司在已知招标文件已作出修改的前提下,未经质疑直接向本局提出投诉,其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